昆明恩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元谋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12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谋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元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615841216。
法定代表人:吴海斌,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恩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2座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566112X0。
法定代表人:李丽,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元谋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恩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永丽
审判员  李 梅
审判员  马春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滇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