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宏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宏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酒泉市孜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嘉城执字第373号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宏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酒泉市孜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嘉峪关宏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孜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工商、房管、银行、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酒泉市孜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状态为吊销状态,其住所地及营业场所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准确住所、公司股东信息及清算手续。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后,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嘉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生有
审判员*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