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31民初398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一头道街25号3**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8602259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天地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丁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