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31民初398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一头道街25号3**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8602259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天地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丁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