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马圣魁、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9197号 原告马圣魁,男,1963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104686022596C,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一头道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监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62740443F,住,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东侧人民广场南/div> 法定代表人付强,职务:负责人。 原告马圣魁与被告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顺通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鹤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并于2020年11月09日裁定本案移送 我院。我院就该案层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从马圣魁提供的起诉材料看,天地顺通信公司与马圣魁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天地顺通信公司未甲方发包方,马圣魁为乙方承包方,工程范围为管道施工,承包方式为单价管道玖万元,大包干使用,不再找补。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工程量全部完工且通过验收后支付90%工程款,预留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乙方即马圣魁负责采购材料。因此,虽案涉合同名称为劳务承包合同,实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基于此合同产生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地区,应由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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