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31民初126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个体,住**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无职业,住**江省讷河市。
被告:**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一头道街25号3**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8602259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省兰西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南大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16620723G。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与被告**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应予准许。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预缴案件受理费8173.21元,变更诉讼请求后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