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31民初126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个体,住**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无职业,住**江省讷河市。 被告:**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一头道街25号3**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8602259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省兰西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南大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16620723G。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与被告**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应予准许。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预缴案件受理费8173.21元,变更诉讼请求后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