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01民初1465号 原告:马圣魁,住山东省郓城县,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代表人:付强。 原告马圣魁与被告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马圣魁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15000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2011年管道、光缆施工合同协议(第二批)》,发包方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根据二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天地顺公司于2012年又与原告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将该工程的萝北县***地区(包括绥滨农场、普阳农场、江滨农场、梧桐河农村、新华农场、***农场)的管道、光缆施工劳务分包给了原告,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施工至绥滨农场南外环路地段时,黑龙江省国地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分局绥滨国土资源所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绥滨分公司下达了责任停止(施工)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被告规划施工用地不合法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再继续按合同施工,停工后被告天地顺公司陆续为原告结算了原告已完成工程的部分劳务费,尚有拖欠的劳务费及保证金未结清,原告数年来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均推拖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应诉答辩。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二被告注册登记的住所地非本院管辖范围,原告也未提供二被告住所地为本院管辖范围的证据;且本案是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未提供合同双方约定履行地点的证据,视为双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以二被告住所地确定法院的管辖为宜。通过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原告是与被告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本案应移送被告黑龙江省天地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秦 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