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永乐店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市永乐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971

原告***,男,1972624日出生。

原告孙广合,男,19741030日出生。

原告孙广成,男,1970616日出生。

原告孙德庆,男,19701028日出生。

原告赵景奎,男,19771110日出生。

原告王秉廷,男,197118日出生。

原告张志江,男,198026日出生。

原告陈国忠,男,197778日出生。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奇,男,1949714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永乐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

法定代表人宋文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合、孙广成、孙德庆、赵景奎、王秉廷、张志江、陈国忠诉被告北京市永乐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广合、孙广成、孙德庆、赵景奎、王秉廷、张志江、陈国忠于2014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广合、孙广成、孙德庆、赵景奎、王秉廷、张志江、陈国忠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广合、孙广成、孙德庆、赵景奎、王秉廷、张志江、陈国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元,由被告北京市永乐店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王 妍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