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永乐店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市永乐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 原告***,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 原告***,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 原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 原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 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 原告***,男,1980年2月6日出生。 原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永乐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永乐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元,由被告北京市永乐店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一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