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富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富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402民初2396号
原告辽源市富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富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富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600元,由原告辽源市富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顾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