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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软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8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2号6层621-1。

法定代表人:于上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松,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永江,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博,男,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软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800弄2幢2070室。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廷,男,东软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集团公司)、被上诉人东软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熙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0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海港建筑公司要求东软集团公司、东软熙康公司赔偿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签订后进行了必要的履约准备,存在合理的费用支出。故本案应当首先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原因进行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海港建筑公司是否存在损失、损失具体情况、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范围等相关问题及对应事实进行审查认定。一审法院驳回海港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与现有证据证明的合同履行情况不符。因上述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审查认定,故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08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冰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叶康喜
书  记  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