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9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2B01、03、05、07、09室。
法定代表人卢朝霞,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专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5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其在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工作年限应当与在被上诉人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56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邵永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