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1519

原告:沈腾,男,19791023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艺丹,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6号楼321/315-9室。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

原告沈腾与被告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沈腾主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博

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时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