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1519号
原告:沈腾,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艺丹,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6号楼321/315-9室。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
原告沈腾与被告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沈腾主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时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