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502民初2355号
原告:邵燚,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张昊,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等。
被告: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孙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传伟,男,1982年7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通化市柳河县。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进行举证质证、代为签署、接收、送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田占秀,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进行举证质证、代为签署、接收、送达法律文书。
原告邵燚与被告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邵燚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燚负担。
审判长  陈炳杰
审判员  梁 峰
审判员  毛德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寇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