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23财保54号
申请人: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曼,吉林辉发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住所地: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辉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任雪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御龙苑一期以下房屋:1.21号楼5单元2510室;2.14号楼4单元1807室;3.3号楼3单元2705室;4.1号楼1单元409室;二、查封被申请人辉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御龙苑三期7号楼102-202号一连二门市。保全金额共计320万元,或提存人民币320万元。已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御龙苑一期以下房屋:
1.21号楼5单元2510室;
2.14号楼4单元1807室;
3.3号楼3单元2705室;
4.1号楼1单元409室;
二、查封被申请人辉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御龙苑三期7号楼102-202号一连二门市。
保全金额共计320万元,或提存人民币3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马宏颖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王婷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禹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