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23民初24号
原告:***,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告:通化华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站前路以东。
第三人: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威尼斯花园东门金龙消防公司。
***与通化华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善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