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621号之二
原告: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赛银国际商务中心8幢10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72424074。
法定代表人:郭明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莉,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兰州雁洋力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开发区雁兴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84019067N。
法定代表人:冯永胜。
原告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雁洋力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杨清
人民陪审员 郑连芬
人民陪审员 温时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 琦
书 记 员 华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