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民终3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雁洋力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腾,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95年6月3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雁洋力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雁洋力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雁洋力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雁洋力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兰州雁洋力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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