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恢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贵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7509358096。
法定代表人方泮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金昌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南京路广厦花园综合楼2楼。
组织机构代码:78961600-4。
法定代表人罗建红,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昌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广厦花园住宅小区综合服务中心四层所有房屋、三层303号、304号、311号房屋及一层(3、10、11、13、14、15、16、19、22、23、24、25)车库的使用权以2039877.944元抵顶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期限至2065年6月1日止),另查明,被执行人金昌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私下向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36632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金昌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剩余保证金利息62301.356元、工程款利息336400元、诉讼费34966元、评估费30000元,合计463667.356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王作祯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