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杜康大道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871714586G。
负责人:何瑞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兰、李博研,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市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商都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55961124D。
法定代表人:王前川。
被执行人:王前川,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申请执行洛阳市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前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9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洛阳市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99890.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1、于2021年4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前川名下位于洛阳银行的账户(卡号62×××34);于2021年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前川位于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卡号95×××18)、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卡号50×××86);于2021年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洛阳市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伊川农商银行的账户(卡号662210111000000620001)、位于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卡号16×××07、27×××54),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另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以上冻结银行账户及财付通共计2233.95元,经告知申请人该款项转付本案执行费。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王前川户籍地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被执行人洛阳市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商都路239号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曰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陈志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范壹鸣
书记员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