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953号
原告: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丰李镇李王屯村。
法定代表人:金攀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告:王彭辉,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告:洛阳市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商都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前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彭辉以及洛阳市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彭辉以及洛阳市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田晓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