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30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悦丰广场**。
法定代表人:徐克献。
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iv>
法定代表人:李娟。
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03民终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以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到庭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11日、2020年11月7日、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共计提起5轮网络查控,于2020年9月25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提起1轮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支付宝、股票、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2020年11月24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太康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中央商务广场(帝都0379)01幢403号房产,上述房产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通过全国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启信宝查对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进行查询。
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成立,登记机关为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被本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由于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3日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于2020年4月29日公示年度报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企业选择不公示。
四、申请执行人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前往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调查被执行人情况,经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据工作人员所说,公司经营不善,现在被多家法院执行,工资也好久没有发过了,负责人李娟也好久没见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10起执行案件,案号为:(2017)豫0311执2123号、(2017)豫0311执1031号、(2017)豫0311执660号、(2017)豫0311执1123号、(2017)豫0311执1577号、(2017)豫0311执2174号、(2017)豫0311执1525号、(2019)豫0311执2381号、(2019)豫0311执2183号、(2020)豫0311执1989号,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有2起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豫0102执4124号、(2019)豫0102执4125号。
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有2起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豫0103执2608号、(2019)豫0103执2609号,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2起执行案件,案号为:(2018)豫0191执7022号、(2019)豫0191执15489号。结合以上案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因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经申请执行人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电子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接收成功。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人代理人李书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459009.5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30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六艳
书记员张**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