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11民初1293号
原告: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悦丰广场3-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12170460。
法定代表人:徐克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刘勇军,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6228698R。
法定代表人: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耕硕,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堯,女,汉族,1996年4月17日生,住山西省阳城县,系被告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迈公司)诉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被告恒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耕硕、马梦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431300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431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为143130元;二、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开发的恒信·绿地公馆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精装修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恒信·绿地公馆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四、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五、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了《恒信·绿地公馆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5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所涉及工程已经竣工,但被告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已构成根本违约。截止2017年9月29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进度款1431300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恒信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诉纠纷项下的施工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因原告施工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要求且在后期出现90%以上大面积脱落,被告正在依据合同中相关约定组织复修,合同未履行完毕故不存在支付工程款,待修复后工程款将如实结算;二、原告所诉工程款及利息计算于法无据,同时不符合合同约定;三、原告诉求第二项于法无据,同时也并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中标通知书》,显示原告系被告拟建的恒信·绿地公馆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装修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60万元,中标总工期80日历天(以开工报告为准),工程质量要求合格,质量保修期贰年。2015年10月26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恒信·绿地公馆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洛龙区太康路与广利街交叉口。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本工程承包范围以招标人提供的由河南泰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及中天设计院的建筑图)所涉及的全部装修、安装工程(不含信报箱、装饰画、装饰花瓶、绿植、石材门套的供货和施工等)。若装修施工图纸中包含的施工范围与主体施工单位、消防安装施工单位等有重叠或施工范围不明确的地方,以招标人明确的书面变更函为准,作为装修施工和结算的依据。承包方式:乙方以包人工、包材料(墙地砖除外)、包质量、包安全,最终以实际工程量计入结算的方式承包该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合同总价为160万元(含设计费壹万元)。结算价款=固定总结+变更签证。除变更签证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按形象进度付款,不付预付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50%后,支付合同价的25%;工程竣工后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交于招标人后,双方进行结算对审,工程竣工结算经审定、各方签字盖章后30天内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两年后且无质量纠纷无息返还。委托洛阳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约定接甲方书面通知后进场,总工期为80日历天。质量保修期:乙方提供贰年的质量保修。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因乙方责任而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在接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安排提供免费维修,可在24小时内修复的,应在24小时修复。需要时间长的,与甲方协商后按约定时间修复。保修期满后乙方将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仅收取材料及人工成本费。履约保证金及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待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在第七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第2款约定指派郭猛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158××××1667),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相关事宜。第3款约定委托洛阳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在第九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第5款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5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在第十条违约责任,第3款约定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工程未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有权先不支付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乙方自接到验收不合格通知之日起,有义务对工程在10日内完成修复,修复后经验收如达到约定标准,依据本合同约定将应付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但因为工程修复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乙方负责,修复后经验收如不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则甲方有权另外更换施工队伍维修,乙方支付由此发生的维修经费。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做出了约定。2015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显示收到原告履约保证金5万元。原告提交2017年2月7日的工程结算审定表一份,显示涉案工程施工单位送审金额为1831300.75元,建设单位审定金额为1831300.75元。该工程结算审定表建设单位处加盖被告的公章,并由有郭猛的签名,施工单位处加盖原告的公章,并有李书军的签名。2017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恒信·绿地公馆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装修工程于2016年10月16日完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所涉资料已经移交(4个单元门除外)。
庭审中,被告提交洛阳恒信绿地公馆业主委员会、洛阳金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南新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出具《关于绿地公馆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装饰装修调查报告》一份,内容显示恒信绿地公馆项目现由洛阳恒信绿地公馆业主委员会接管实施。龙迈公司是恒信绿地公馆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的原施工单位,现经现场实地查验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安全问题,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2019年1月13日至14日,河南新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金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元办事处现场对1#楼和2楼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了现场查验,发现2#楼两个单元公共部分墙地砖、石膏线95%以上空鼓,经维修后仍然大面积空鼓。1#楼两个单元公共部分墙地砖、石膏线50%脱落,经维修后仍然大面积空鼓,有继续脱落的安全风险。二、2019年2月19日,我方对于上述存在问题报请洛阳市主建委同意,市住建委装饰办在现场查看该工程质量情况,并与龙迈公司沟通,龙迈公司提出的修复方案,住建办进行了批复:1、原空鼓部分全部拆除清理,2、拆除清理后经验收后进行重新施工。截至2016年3月25日,龙迈公司仍没有提供一个合理可行的维修方案。三、经河南新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测算,合格地面砖和天棚乳胶漆工程造价为33万元整(含1万元设计费),恒信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40万元整。四、根据龙迈公司与恒信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条第3款之规定:“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工程未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有权先不支付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乙方自接到验收不合格通知之日起,有义务对工程在10日内完成修复,修复后经验收如达到约定标准,依据本合同约定将应付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但因为工程修复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乙方负责,修复后经验收如不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则甲方有权另外更换施工队伍维修,乙方支付由此发生的维修经费。”五、经项目原发包方恒信公司、河南新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恒信绿地公馆项目业主委员会、洛阳金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四方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讨论通过。为了本项目顺利完工,按照合同第十条第3款之规定,龙迈公司应无条件退场,不再支付龙迈公司的剩余工程价款,甲方保留追究龙迈公司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对绿地公馆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装饰装修工程重新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定。洛阳金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致龙迈公司的《工作联系单》复印件一份,内容显示经对1#、2#楼公装区域墙砖粘贴全数检查后,发现存在严重的空鼓、脱落质量问题,问题面积达到90%。根据《建筑装修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饰面砖粘贴不予许出现空鼓的要求,现要求你单位抓紧返场进行返工整修,不得影响后续工程交工验收。否则,将依据施工合同对你单位进行处理。洛阳恒信绿地公馆业主委员会和恒信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共同出具《关于更换施工维修队伍的通知函》一份,内容显示恒信绿地公馆已由恒信公司委托洛阳恒信绿地公馆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你公司施工的恒信绿地公馆大堂及公共部分装饰装修工程中的2#楼两单元公共部分墙地砖、石膏线95%以上空鼓,1#号楼两单元公共部分墙地砖、石膏线50%脱落。经你公司维修后继续大面积空鼓、仍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019年2月经市住建委装饰办协调,你公司仍未拿出可行的整改方案。2019年3月12日工程监理单位洛阳金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你公司提出了要求返修的处理意见,你公司至今没有回应。根据龙迈公司与恒信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条第3款之规定,为了本项目能够顺利进行,保护全体业主利益,通知你公司:我们寻找施工队伍维修,由此发生的维修经费从应付你公司的工程款中支付。洛阳市洛龙区公证处于2019年6月18日出具(2019)豫洛龙证内民字第134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申请人河南新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称:恒信绿地公馆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装修工程由龙迈公司负责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后经修整,仍达不到验收要求。为防止日后证据灭失,委托徐要锋向我处申请对恒信绿地公馆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装修工程进行证据保全。2019年6月5日上午9时55分,该公证处公证员白某、工作人员王欢欢,河南新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常静棠、姚建设,开元路办事处工作人员肖明森,恒信公司工作人员卢爱国,洛阳恒信绿地公馆业主委员会代表任兵兵来到位于洛阳市××门街××号北侧恒信绿地公馆A区建设施工现场,随机抽取1#东单元1楼大堂及29楼、西单元26楼、27楼,2#楼西单元22楼、26楼、29楼的公共部分装修工程现状,公证员白某对其现状进行现场拍照,工作人员王欢欢对现场进行摄像。10时50分,本次保全行为结束。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欢欢制作《现场监督工作记录》一份,徐要锋、肖贯轻、常静棠、姚建设、肖明森、卢爱国、任兵兵确认内容后在记录上签名,公证员将上述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带回。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就涉案工程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40万元。现原、被告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中标被告开发的涉案工程后,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恒信·绿地公馆A区大堂及公共部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于2017年2月7日对原告送审的涉案工程结算金额审定为1831300.75元。被告于2017年2月25日出具的证明显示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故对于被告收取原告的5万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原、被告双方施工合同第十条第3款的约定,对于涉案工程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因涉案工程的维修费用尚未确定,故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应当在涉案工程的维修费用确定后,原告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9元,减半收取9709.5元,由原告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81.5元,由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