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名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46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悦丰广场3-605。
法定代表人:徐克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新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宁景涛,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名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送庄镇护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国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慧频,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迈公司)和洛阳名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6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名特公司申请再审称:名特公司提供公证处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餐厅、浴池、卫生间瓷砖为土建工程施工,该款项54586.21元应予扣除。变更、增加部分工程款不应采用颜镇孟签字的376587元计算,应当从洛阳天诚工程造价司鉴(2017)鉴价鉴字第10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核减。名特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龙迈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工程2010年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17年名特公司又对工程量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律程序,生效判决对鉴定意见书部分支持,判决事实不清。龙迈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龙迈公司与名特公司对完工和新增的工程量存有争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书生效判决不予采用,而采用颜镇孟签字《明细表》是否合适。(二)名特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明餐厅、浴池、卫生间瓷片工程为土建工程施工,其主张该项工程龙迈公司未进行施工是不是事实,请进一步查明。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卜发忠
审判员  王春娥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