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克献,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0月26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01月01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本院作出的(2019)豫039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6323.4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