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91民初772号
原告: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悦丰广场3-605。
法定代表人:徐克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10月26日生,户籍地洛阳高新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1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
原告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代其偿还的债务123971.39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1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洛阳轴研科技第二产业园综合楼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被告以原告名义承包该工程,并全权处理工程施工和竣工,债权债务纠纷与原告无关。2016年,上海西飞铝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铝窗公司)提起诉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305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支付工程款105050元及利息,被告***和***承担连带责任。在该案强制执行中,原告支付了案款123971.39元。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但二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该款项。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该款应当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辩称,(一)双方所签内部承包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无效协议。原告因协议取得的管理费13200元应当予以返还。(二)原告收取了管理费,却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未经我同意即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放任被告***将工程款挪用和卷款抽逃,存在重大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和***自行承担。(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三方负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应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4日,原告(甲方)与两被告(乙方)签订一份洛阳轴研科技第二产业园综合楼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乙方在甲方名下取得洛阳轴研科技第二产业园综合楼玻璃幕墙施工权。乙方全权处理工程一切施工和竣工,包括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如有工程款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必须在五日内转给乙方。甲方收取乙方工程款2%的管理费,根据转款比例收取,工程税款由乙方负责。
另查明,两被告并未施工,而是将涉案玻璃幕墙工程转包给了西飞铝窗公司,后西飞铝窗公司提起诉讼。2018年4月18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305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向西飞铝窗公司支付工程款105050元利息,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执行中,原告共支付123971.39元,含本金105050元、一般债务利息12225.19元、迟延履行金2978.20元、诉讼费2242元和执行费1476元。
又查明,原告共收到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66万元,在扣除管理费13200元后,其余款项全部支付给了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为借用施工资质而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和执行费等共计18921.39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原告收取的管理费可予折抵。原告诉求的利息无任何法律依据,有关损失10000元未提交证据,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有关原告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存在过错的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01310.7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龙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杰
人民陪审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李文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