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卓阳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河南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05执恢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卓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14号天兴宾馆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976399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洛宜路锦绣园23-1幢9层901,组织机构代码:0794366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卓阳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305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风卫
审判员***
审判员康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