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5民初1068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负责人:***。
被告:洛阳晋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诉被告洛阳晋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适合其他应中止审理的情形,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