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366号
原告沈阳鑫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沈阳鑫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鑫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光
代理审判员*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