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4民初785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被告:***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83320969L。
法定代表人:薛豹,总经理。
***与***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学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