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3民初236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兴顺街**。
法定代表人:薛豹,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div>
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原告**。
审判员 赵紫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