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美鑫门窗厂

北京市美鑫门窗厂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7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凤中,厂长。
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80293XXXX。
法定代表人:张继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与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依据我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10527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门窗款302756.8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统查: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邮件已签收。后承办法官联系到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说私下协商,并未给出协商结果。现已将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申请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京0117民初1052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龙凤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门窗款302756.87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桂革
审判员  王春明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