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美鑫门窗厂

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与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美鑫门窗厂与乾元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迎宾花园住宅小区30#楼门窗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美鑫门窗厂依约加工安装门窗后,乾元房地产公司应给付相应的加工费。美鑫门窗厂提供的《平谷“迎宾花园”项目付款审批表》载明需付款的数额,公司项目部经理张立功、时任公司会计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海云签字认可数额,对于乾元房地产公司辩称存在漏水现象,美鑫门窗厂经通知后一直未维修,美鑫门窗厂称乾元房地产公司未向其反映过该问题,乾元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事后乾元房地产公司又给付部分加工费,故本院对乾元房地产公司该条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未按期给付加工费需承担违约责任,美鑫门窗厂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未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对乾元房地产公司辩称违约金数额过高且没有依据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