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终2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庄海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投资人:张凤中,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其在收到我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丽娟
审 判 员 马志星
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