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美鑫门窗厂

某某等与北京市美鑫门窗厂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7财保27

申请人:***,男,19473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申请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投资人:张凤中,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7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就(2019)京0117民初34号案件***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交纳的100万元案款,申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平谷区XX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平谷区xx房屋,查封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就(2019)京0117民初34号案件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交纳的案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原婷婷

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关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