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7执31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投资人:张凤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
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0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按照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通过中国邮政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但由于被执行人***迁移新址不明,邮件被退回。承办法官分别于2017年5月19日、2017年6月5日、2017年11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经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11月30日,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为四川人,具体住址不明,故限制消费令未能发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尚有债权400000元未能受偿,案件受理费7300元及公告费26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未受偿债权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美鑫门窗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栋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于思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代 海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