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7民初8938号
原告:**发,男,1947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利(原告儿子),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原告儿媳),1978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214509。
法定代表人:张凤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良(厂长),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发与被告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以下简称美鑫门窗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利、李哲,被告美鑫门窗厂的法定代表人张凤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良、张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过户费10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6日,美鑫门窗厂、张凤中作为转让方(甲方),与**发作为受让方(乙方)签署《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张凤中自愿将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4号区某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发,转让金为1500万元。合同签订后首付500万元,乙方付300万交甲方办理手续用,余款700万用于甲方完成前述手续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协议签署后,**发已陆续向被告支付了转让价款共计1150万元,但之后美鑫门窗厂、张凤中一直未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仍未将涉案标的登记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公司名下。原告已付清全部合同款项。后经(2019)京0117民初34号判决书确认涉案标的物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北京市利燕腾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燕腾飞公司)名下,及前述土地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初始登记至北京市利燕腾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过户费应当由被告负担,但其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美鑫门窗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双方原来协商的是按照100万元的数额负担税费,在此情况下,我方同意负担税费并已实际缴纳,**发主张的100万元过户费未实际发生,原告无主张相应款项的事实依据。现在原告要求的税费是按照1500万元的数额缴纳的,我方不同意负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6日,**发(乙方)与美鑫门窗厂、张凤中(甲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张凤中自愿将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发,转让金:壹仟伍佰万元(1500万元),付款方式:一、合同签订后首付500万元。二、乙方付300万交甲方办理手续用。三、余款700万由甲方交于乙方手续时乙方一次付清。甲方并同时延期一个月搬清所有设备。甲方责任:1、甲方应在收到首付款5天内把北、东车间和部分办公用房交付乙方使用。2、甲方在收到办理手续费用后,负责办理过户全部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将此标的物转移至乙方指定的公司名下,应争取在一个月内办理完一切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手续办理完成后一个月内从厂内退出。3、甲方应提供本厂的营业执照和土地证与政府办理过户的协议原件交乙方验证并复印一份交给乙方。本厂是否有抵押、贷款和外欠账款,由甲方全部负责。1、厂内建筑物是否有规划审批,和房产证如有应向乙方提供原件。2、厂内供电是否报装,如有请向乙方提供原件并结清所欠债务。3、供水、污水、下水是否交过接口费,如有请向乙方提供原件并结所欠债务。乙方责任:1、乙方按合同要求,按时如数把应付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上。2、在办理过户手续中,需要乙方出面时,乙方给予积极的配合。权利: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严格遵守,如有违约应向对方缴纳违约金200万元,甲方并如数退回乙方所付全部款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中间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3年12月11日,美鑫门窗厂(甲方)与利燕腾飞公司(乙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平谷区滨河工业园4号区,6791.98平方米土地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将位于平谷区滨河工业区4号区,6791.98平方米土地转让给乙方。转让价100万人民币。2、乙方在此协议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余款于办理过户手续前一次付清。3、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各项过户手续。4、过户费及税务均由甲方承担。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2013年11月11日-2014年1月29日,原告支付被告土地转让费,被告将土地及房屋交付原告,后原告改建、新建了房屋,使用至今。2013年12月19日-12月24日,美鑫门窗厂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费、营业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等共计204165.81元。后因政策原因,涉案土地未实际过户。
2019年6月6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7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美鑫门窗厂协助**发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利燕腾飞公司名下……该判决已生效,双方于2019年8月1日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京(2019)平不动产权第0004299号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权利人为利燕腾飞公司单独所有,面积6796.37平方米。利燕腾飞公司缴纳了契税450000元、印花税3750元、不动产登记费550元,共计454300元。现**发主张该笔过户费454300元依据上述协议应当由美鑫门窗厂负担。
原告**发为利燕腾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协议约定“甲方责任:2、甲方在收到办理手续费用后,负责办理过户全部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依据生效判决已将涉案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利燕腾飞公司名下,利燕腾飞公司已实际缴纳了过户税费共454300元,美鑫门窗厂应依据协议约定履行负担该笔过户税费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美鑫门窗厂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发454300元;
二、驳回原告**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发负担2843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市美鑫门窗厂负担40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熊仕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文红
书 记 员 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