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板车务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民申30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板车务段。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板镇铁路。
负责人:燕凤岭,系段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板车务段(以下简称大板车务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4民终5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关于争议焦点“***是否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一,本案中大板车务段向法庭出具的《伙食补助证明》证据是复印件,并没有原件,其不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与形式,即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该证据中所涉的14位个人签名没有相对应的身份证信息及联系方式,也未到庭亲自予以说明,故对于其真实性无从考证与核实,***完全有充分理由怀疑该证据系对方伪造所得。该证据的内容多处有删除与修改的痕迹,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无从了解与查证。原审法院以具有重大瑕疵的证据作为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根据,并仅以该一项证据就认定***未从事大板车务段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属采信与适用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第二,证据录音中,王志华作为大板车务段的管理人员已明确表示与承认***工资的发放是经大板车务段的法定代表人燕凤岭安排下发,按月拨付。***从事的工作系大板车务段安排的且其报酬也是由大板车务段发放的。(二)关于争议焦点“***从事的工作是否为大板车务段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大板车务段单位铁路24小时运营,***从事的做饭、烧锅炉工作为工作人员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工作条件,充分保证了铁路的正常运营,即***从事的工作是大板车务段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虽不等同于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影响认定其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综上,***与大板车务段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二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确认***与大板车务段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的陈述,让其来宝木吐车站做饭、烧锅炉的是王志华,王志华虽系该车站负责人,但是否系大板车务段雇佣或招录***,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仅依据***与王志华的电话录音证明,宝木吐车站本身亦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故***请求确认与大板车务段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因不具备必要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原审判决未予确认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桂梅
审 判 员 图 雅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王慧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