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民初14721号
原告:周万才,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宁波大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70503654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合心村。
法定代表人:陈佩红。
原告周万才诉被告***、宁波大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万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周万才负担。
审 判 员 柯织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