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执2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050365-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民乐村。
法定代表人陈佩红。
被执行人宁波智晟特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293731-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民乐村。
法定代表人XX晶。
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17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智晟特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智晟特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应腾退租赁房屋,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工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47334.86元及占有使用费。被执行人有一批动产设备,本院正在处置中,因评估价格偏高,已两次流拍,短期内暂无法处置完毕。因动产正在处置,故房屋暂无法腾退。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12执21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