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财保208号
申请人:***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李灿。
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强。
申请人***郎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账号:34×××75)、名下的银行存款1380939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3×××69),该申请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郎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账号:34×××75)、名下的银行存款1380939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3×××69),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郎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