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8687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莉,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沱河路科创大厦C区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653016XJ。
法定代表人:季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黎宁,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冯黎宁、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宫占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崔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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