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财保62号
申请人:安徽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北路西侧,闸河路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P1FE76W。
法定代表人:孙秋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啸,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沱河路科创大厦C区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653016XJ。
法定代表人:季强。
申请人安徽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635000元(财产线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4×××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为保全承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5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账号:34×××29),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695元,由申请人安徽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姜玉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花含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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