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7904425XP,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琼玲。
被执行人:江苏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51873784W,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纲。
关于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8065.1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