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俞其福、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象民初字第84号
原告:俞其福。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权。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其福与被告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其福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俞其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俞其福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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