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3688号
原告: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117号,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58054427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县建筑业协会,住所地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2号楼7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1330225MJ9025385H。
法定代表人:***,该协会会长。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县建筑业协会、第三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56元,本院减半收取2478元,由原告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