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财保53号
申请人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人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付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