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941号
申请人:湖南***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朱桥社区湖南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全部。
法定代表人:罗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杨林冲组0805696栋。
法定代表人:谭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9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南***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9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59.75元,由申请人湖南***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毛 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