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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803号 申请人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县永乐江镇三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726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607267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607267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72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