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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803号之一 原告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县永乐江镇三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组0805696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2元,减半收取49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56元,共计8492元,由原告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