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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8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县永乐江镇三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148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支行8201××××2320账户。申请人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支行8201××××232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